一、場區介紹 |
(一)展覽攤位分區場租定價
分區 |
坪數 |
攤位數量 |
費用 |
A |
686 |
158 |
歡迎電洽
(04)2337-8585 |
B |
1,029 |
236 |
C |
800 |
179 |
D |
985 |
230 |
A+B |
1,715 |
394 |
B+C |
1,829 |
423 |
A+B+C |
2,515 |
581 |
A+B+C+D |
3,500 |
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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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攤位需以區為單位承包。
※連夜撤場視同超時加班,下午六時後每小時加收空調費用及照明費用分別計新台幣伍仟元整(含稅)及新台幣伍仟元整(含稅)
※以上費用均為未稅價。
(二)活動分區
分區 |
平方米 |
費用 |
A |
2,268 |
歡迎電洽
(04)2337-8585 |
B |
3,402 |
C |
2,646 |
D |
3,255 |
A+B |
5,670 |
B+C |
6,048 |
A+B+C |
8,316 |
A+B+C+D |
11,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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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一日租金時間為早上八點至下午五點共九小時,若需其它時間,另外徵收加班費用。
※以上費用均為未稅價。
(三)攤位分區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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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場地承租辦法 |
(一)本展覽場分為A、B、C、D四區,可全部或分區租用,但至少須租用一個區,並以區為單位計費,使用面積不足一個區者按一個區收費;如已租用二個區以上,而需再增租部份區域時,必須在展覽開始六個月前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增租。
(二)租用單位如需更改展覽名稱及主題應於起租日六個月前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函覆始得變更。
(三)預留檔期及租用合約之變更及取消,按下列規定辦理:
- 本公司已預留檔期,而租用單位因故未能如期舉行,其已繳之訂金及第二期款及第三期款一概不予退還,已繳之保證金則予以退還。
- 租用單位如需取消預留檔期或減少使用面積,至遲須於起租日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由本公司退還訂金以外之已繳場地費。逾期則已繳之全部費用概不退還。
- 在租用期間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預期之變動因素,致租用單位不能使用所租場地或設備之全部或部分時,本公司除按租用單位不能使用部分與期間之比率,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包括場地費、保證金)外,不負其他責任,但若租用單位同意於可能的範圍內調整展覽時間,則依實際租用狀況計收場地費。
- 租用單位未能按前述各項規定辦理租用及繳費手續者,本公司得以下列方式處理,租用單位不得異議:
(1)未在起租日六個月前完成簽約手續者,除取消其預留之檔期外,已繳之訂金概不退還。
(2)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在起租日一月前繳清全數場地費者,除取消合約外,其已繳之場地費,概不退還。
(3)簽約後因故未能按原計畫舉辦展覽,且未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之期限取消預留之檔期者,其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預訂其他檔期之合約,全部取消,並沒收預定檔期已繳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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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場租付款方式: |
借用展覽場之各單位應以銀行本票、即期支票、電匯或現金向本公司繳付下列費用:
(一)展覽
- 場地費:包括借用之場地及其一般照明、空調(自費)等公共設施之使用,以及展覽場公共走道、衛生設備之費用,繳費程序如下:
(1)訂金及簽約:按收費標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10%繳付。若未完成此項手續任何檔期安排不生效力。
(2)第一期款:於起借日45天前,按收費標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20%繳納。
(3)第二期款:按收費標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30%繳納,於起借日30天前繳清。
(4)尾款:按收費標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40%繳納,於起借日7天前繳清。
- 保證金:借用單位應於起借日7天前按合約所訂場地費總額10%繳交保證金,如為如數繳付保證金,本公司得拒絕借用單位使用。
(1)如借用單位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使用展覽場,此項保證金於展後扣除相關費用(如代僱進出場警衛費及水電費等)後無息退還餘額。
(2)借用單位如因未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使用展覽場,所產生之費用或任何款項(如未按規定將展品或裝潢品如期清離展場、損毀借用之場地或設備、未管制兒童入場、未依規定實施展場人潮管制等,本公司因而代為清運、修復或代為聘僱警衛等所發生之費用等),亦將由保證金中扣除。
(3)如保證金不足扣抵應繳費用時,借用單位應於獲得本公司通知後,於30日內繳清不足之部分,如否,則視同違約,本公司得停止該單位向本公司申請展覽檔期之資格2年。
(二)活動
- 場地費:包括借用之場地及其一般照明、空調(自費)等公共設施之使用,以及展覽場公共走道、衛生設備之費用,繳費程序如下:
(1)訂金及簽約:按收費標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10%繳付。若未完成此項手續任何檔期安排不生效力。
(2)第二期款:按收費標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40%繳納,於起借日30天前繳清。
(3)餘款:按收費標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50%繳納,於起借日7天前繳清。
- 保證金:借用單位應於起借日7天前按合約所訂場地費總額10%繳交保證金。
(1)如借用單位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使用場地,此項保證金於活動後扣除相關費用(如代僱進出場警衛費及水電費等)後無息退還餘額。
(2)借用單位如因未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使用場地,所產生之費用或罰款(如未按規定將裝潢品如期清離場地、損毀借用之場地或設備、未依規定實施場地人潮管制等,本公司因而代為清運、修復或代為聘僱警衛等所發生之費用等),亦將由保證金中扣除。
(3)如保證金不足扣抵應繳費用時,借用單位應於獲得本公司通知後,於30日內繳清不足之部分,如否,則視同違約,本公司得停止該單位向本公司申請檔期之資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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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廣告收費定價 |
(一)高鐵五路小型外牆廣告
1、位置:高鐵五路牆面
2、尺寸:5公尺寬×3公尺高
3、費用:歡迎電洽
(04)2337-8585
4、廣告圖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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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鐵五路大型外牆廣告
1、位置:高鐵五路牆面
2、尺寸:29公尺寬×4公尺高
3、費用:歡迎電洽
(04)2337-8585
4、廣告圖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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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鐵路三段小型外牆廣告
1、位置:高鐵路三段
2、尺寸:5公尺寬×3公尺高
3、費用:歡迎電洽
(04)2337-8585
4、廣告圖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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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鐵三路小型外牆廣告
1、位置:高鐵三路牆面
2、尺寸:5公尺寬×3公尺高
3、費用:歡迎電洽
(04)2337-8585
4、廣告圖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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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鐵三路大型外牆廣告
1、位置:高鐵三路牆面
2、尺寸:29公尺寬×4公尺高
3、費用:歡迎電洽
(04)2337-8585
4、廣告圖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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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費計算方式 |
(一)用電度數標準,由辦展廠商及本中心管理人員會同抄表,以利事後計算收費之依據。
(二)大台中國際會展中心與台灣電力公司契約容量為2000kw,如超過2000kw,
需繳交超約罰款,算法為非夏季(10月1日-5月30日)超約的kw數*166.90
元*3倍,夏季(6月1日-9月30日)超約的kw數*213.60元*3倍。
(三)大台中國際會展中心為全台第三大展覽會場全館採用國際級建築設備及消
防安全設備,為了增加更高的安全性及專業度,本會展中心與台北南港展
覽館同樣採用高安全性能防火設計。為了符合性能防火設計,本中心需於
每個攤位配置獨立電箱,如發生電路短路時不會彼此影響。另外,如發生
電線走火事故,只會限制在單一攤位中,不會發生大規模走火情況,達到
本中心性能防火設計的安全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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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廣告收費定價 |
(一)租借自走車,每日租金2,000元,每小時租金500元。
(二)租借起重機,每日租金2,000元,每小時租金500元。
(三)每檔活動需搭配大台中國際會展中心設置清潔人員及保全人員。保全人員及清潔人員視活動內容另外報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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